租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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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al contract

小客車租賃契約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依本約正面及背面所載全部(包括印刷及手寫)之條款及條件,經簽約前與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逐條說明契約內容審閱完成,將正面所指定之租賃車輛及隨車附件(以下合稱本車輛)租予乙方使用,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第一條  本車輛之所有權歸屬甲方,本契約僅係將本車輛租予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在租賃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本車輛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需經甲方事前核准。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應依本契約給付甲方全部之租金與相關費用。如乙方為兩人或以上時,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乙方國籍為外籍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乙方及甲方已一併檢驗本車輛,乙方同意本車輛之安全配備與隨車附件齊全,具有良好之性能及狀況,並同意負擔於租賃期間內所消耗之燃料,並保證以合法銷售之燃油為限,其燃料種類與收費標準依甲方所規範調整,如有違反本約定致本車輛故障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期按車輛收費標準計算(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逾期六小時以上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提前還車時間每滿一日以上者,得請求退還每滿一日部分租金,但乙方享有天數折扣者,甲方得依實際使用日數重算租金,再退還餘額。

 

第四條  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供稽查人員查驗,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費、過路通行費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前項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應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若乙方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情形,而本車輛依同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規定遭逕行移置保管時,乙方同意委託甲方代乙方辦理分期繳納罰鍰以領回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牌照被扣部分,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依本契約第十條計算車牌吊銷期間之租金)。乙方所提供之資料,經甲方事後追查為冒用、盜用或未經真正權利人同意者,甲方仍得對乙方主張本條例規定之適用。

 

第五條  租賃期間乙方應自行駕駛,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並登記於本契約不得交由他人駕駛,亦不得擅交無駕照之他人駕駛、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並不得載送違禁品、危險品、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及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違反前兩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乙方須維持車輛之整潔,如乙方造成車輛內部汙損及異味(包括但不限於遺留廢棄物、液體傾倒、動物體毛殘留、菸味或其他異味殘留),甲方得向乙方收取清潔費;其餘車輛內/外部損害,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第六條  乙方使用本車輛不得使用於以下情況:

  • 為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
  • 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
  • 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
  • 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
  • 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
  • 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駕駛執照之人使用。
  • 以詐欺或委虛僞陳述之方法向甲方取得小客車。
  • 超載。

 

第七條  本車輛發生擦撞、毀損、翻覆、失竊或其他肇事等意外事故時,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以雙方合意廠修護處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十條後段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

  • 乙方簽訂租賃合約後即代表同意本車輛由甲方指定之特約保修廠明興汽車行30264794(鈑金烤漆指定廠)、國順興業有限公司80022189做專業修護。
  • 發生事故後警方處理完畢,若車輛行駛有危險之虞,請將本車輛拖吊至甲方指定之特約保修廠維修,不得將本車輛棄置於無人看管之處所。
  • 若發現本車輛有機件異常或中途拋錨,應立即告知甲方或至指定之保修廠作緊急修護,甲方同意乙方等待車輛修護之時間得以延長補足,或免收租金,但因此造成之一切損失,均不得要求甲方賠償。惟車輛駛出行駛5公里內或15分鐘內機件發生故障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並得要求換車,如甲方無車供應,乙方得要求解約,雙方均不得要求任何一方賠償。但一般破胎或爆胎者由乙方負責自行修復。
  • 本車輛之毀損非經甲方之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甲方得請求以甲方指定之特約保修廠估價予以重修,修理費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不得有不當操作、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車輛等行為。

 

第九條  本車輛甲方均有投保強制險,乙方依本合約之規定使用本車輛時,造成第三人死亡,身體傷害之最高理賠總額,每一事故上限為新台幣 200 萬元;若因乙方過失造成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上述上限及範圍者(包括但不限於財產損失、精神、工作等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涉。上述保險不包括因自然災害造成之損傷及車內配備遺失或損壞之賠償責任,乙方對本車輛有保管之責,若有損竊事實發生,乙方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租賃期間內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損壞者,或租賃期間本車輛失竊者,需照市價賠償及支付實際修復金額;車輛修復(含失竊)及失竊協尋期間(尋車期為二十日)內,乙方應照常繳付租金,期間在十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七十之租金;在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並應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六十之租金;在十六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租金定價百分之五十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二十日為限。

 

第十一條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違反,雙方得依物之瑕庇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乙方欲續租本車輛時,應於合約結束3小時前且在甲方營業時間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始為有效。無法續租情形發生時,請按合約結束時間前還車,未準時歸還,甲方得以強制將車輛取回;因未準時還車致影響其他顧客用車權益除收取超時租金外,將額外收取該車日租金定價3倍之賠償金額。

 

第十三條  乙方還車地點為甲方各營業據點,惟應依事先協定(取車前)之預計還車地點還車,取車後如需變更還車地點應於合約結束前一日前且在甲方營業時間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始為有效。無法變更還車地點情形發生時,請按預計還車地點還車;在預計還車地點以外之其他甲方營業據點還車者,甲方另收取異地還車作業費;因未依預計還車地點還車致影響其他顧客用車權益除收取異地還車作業費外,將額外收取該車日租金定價3倍之賠償金額。

 

第十四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五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六條  甲方對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

 

第十七條  乙方/付款人若以信用卡付款,即表示授權甲方就費用以乙方/付款人名義處裡信用卡收款單以供付款,並同意為甲方保留相當於到期應付費用之總額,亦同意授權甲方透過乙方/付款人之信用卡公司,向乙方/付款人收取各項應付款項,乙方/付款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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